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工作,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相关要求和《黄山市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年)》有关规定,市通信办牵头起草了《黄山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7日。
联系电话:2320455,邮箱:hsjxwxxb@163.com
市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黄山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进一步规范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工作,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相关要求和《黄山市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年)》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确需改动或者迁移通信设施的,将通信设施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四条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相应部分,并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工程建设范围内需迁改的通信设施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需迁改的通信设施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通信设施迁改工程预算包括通信设施临迁、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含通信设施主材费用),补偿标准参照《黄山市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年)》第59条“落实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经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第七条 产权单位在开展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及施工时要落实共建共享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八条 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通信设施迁移后无需恢复重建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通信设施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关于《黄山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办法(送审稿)》编制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黄山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工作,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共建共享办公室编制了《黄山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目前已完成编制工作。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已实现光纤、4G网络100%覆盖全市城区、集镇、行政村,5G网络建设稳步推进,但因工程施工等原因损毁通信设施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迁移补偿工作目前处于无序状态,威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并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相关规定以及省通信管理局有关要求,制定我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办法势在必行。
二、编制过程
2020年10月份,市经信局会同市共建共享办公室认真梳理我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工作现状,深入分析其他地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11月底编制完成《补偿办法》初稿。
三、具体内容
《补偿办法》共十一条,包括政策依据、补偿范围、具体补偿办法和程序以及其他情况的说明。
政策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补偿范围:因道路施工、市政建设、征地拆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具体补偿办法和程序: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迁改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该办法由市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01-18 14:47
2020年12月17日,我单位就《黄山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
市经信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