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黄公管〔2021〕2号)(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3-01-20 00:00 ] 至 [ 2023-02-20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明晰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考评主体、加大考评记分情况运用、规范考评记分主体记分行为。同时为使管理办法与开发的“代理超市”信息系统配套使用。我局会同市交易中心对《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黄公管〔2021〕2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黄公管〔2021〕2号)(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1月20日至2月20日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黄山市天都大道1号市委市政府大楼403室,收件人:黄山市公管局公共交易监督科。

二、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邮箱:771318234@qq.com

联系电话:0559-2351788

四、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黄公管〔2021〕2号)自2021年5月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近年来国家、省对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三)修订的主要情况。(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15条规定,相较于原《办法》,本次修订主要突出五个方面。

一是新增财政部门作为考评主体。随着市委编办于2022年5月份对市直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针对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由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监管,不再采取委托公管部门监管的方式。因此为健全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考评机制,此次修订也将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考评记分主体。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代理机构的考评力度。亮“红牌”标准由原先的20分,调整至10分。同时,为保证每次考评记分惩戒时长的一致性,故将“考评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自然年度结束后考评记分清零”的条款修改为“每次考评记分有效期为自作出考评记分之日起1年内有效,自然年度结束后考评记分不清零”。

三是规范考评记分主体记分行为。新修订的办法中新增:“各区县公管局、财政局和交易中心应在下达加分通知书前报对应的市级部门审核”,确保加分审核标准保持一致,杜绝“人情加分”现象。

四是加大考评结果的运用。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季公开、年评价”,定期将上一季、年度在我市从业的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进行公开,并通报至各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选聘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五是为使修订的管理办法与已开发的“代理超市”信息系统配套使用,特在办法中明确了考评信息的录入原则。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月20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xlsx附件1: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xlsx附件2: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记分通知书.doc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年1月20日,我机关就《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黄公管〔2021〕2号)(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