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4-03-29 00:00 ] 至 [ 2024-04-28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依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委组织起草了《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3月29日至4月28日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黄山市天都大道1号市委市政府大楼403室;收件人:黄山市发改委公管科。

二、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邮箱:hssfgwggk@163.com联系电话:0559-2351160。

四、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迫切需要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评标定标制度、加大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加以解决。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 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

(三)主要情况。《办法》学习借鉴了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1.明确了评定分离项目适用的范围: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2.明确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3.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制定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成的执行,对示范文本的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创新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办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评标定标都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全部完成的情况,进一步扩大了招标人自主权,能够有效实现招标人权责对等,体现招标人择优意愿,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诚信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消除评标委员会左右中标结果的行为,有效遏制弄虚作假投标和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顽疾,是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

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定量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等事项,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实施。

(一)招标文件应量化评标因素及其权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服务、品牌、安全、工期、信用、报价等因素进行评判,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不超过3名),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优势、不足、风险等内容。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要素优先顺序,由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技术方案、质量安全、企业信誉、价格因素、项目实施效率、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维护和服务等要素进行评判,按照定标规则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产生后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一般项目招标方式组建。

第六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组成人员可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上级单位代表、项目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代表和专家库专家(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事前、事中和事后严格按照保密管理。

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代表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能力水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以及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快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现阶段,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人员确定后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和票决定标法。

(一)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定标委员意见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二)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除上述方法外,招标人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他定标方法。

第八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后重新增补人员在3个工作日完成。

第九条 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合法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

定标会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召开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有关情况进行考察、函调,并出具考察报告及函调相关资料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

招标人应当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工作,包括对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 定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二)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三)招标人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

(四)招标人结合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函调及相关资料,汇报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五)如要求中标候选人答辩的,可组织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针对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履约表现、质量安全控制、价格构成、企业实力、企业信誉等事项,向定标委员会进行答辩;

(六)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七)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采用其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形成定标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公告中标结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制定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成的执行,对示范文本的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4-29 09:24

2024年3月29日,我机关就《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