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3月5日至4月5日。
二、征集渠道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办公室(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hsjxwxxb@163.com。
3.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4.对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9-2320455;联系人: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办公室吴岚。
四、意见征集正文
见附件1。
五、起草说明
见附件2。
附件1
黄山市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网络 安全与畅通,规范我市电信设施迁改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 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公路、道路、农田水利改造、征地拆迁、和美乡村建设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电信设施的,将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与相关主管单位已签有协议的,则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第四条 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由工程项目征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迁实施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地块征迁补偿安置成本。电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电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信设施迁改补偿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实施:
( 一)征迁项目
征迁实施单位根据征迁范围内的电信设施情况,按照相 关征迁规定向电信设施产权单位予以评估补偿。
(二)非征迁项目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启动前书面告知产权单位,明确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及电信设施迁改要求。
2.产权单位接建设单位通知后,会同建设单位完成相关电信设施的登记确认和影像留存,明确需要迁改的电信设施现状、分布位置、型号、数量等。
3.产权单位编制电信设施迁改项目规划方案和预算,报建设单位审查。迁改项目预算包括电信设施临迁、重建及回迁工程的费用。其中电信设施主材价格按照原采购价计提折旧后的金额或参照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其他迁改项目造价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现行计价为依据,适用于通信建设行业定额的,参照同类工程招标价格下浮幅度执行。
4.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对迁改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的审查,确定迁改项目造价审核结果,按审核后迁改项目造价与产权单位签订迁改补偿协议。
5.补偿协议签订且工程项目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产权单位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工期完成电信设施迁改工作。
6.产权单位在迁改项目完工后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完成迁改项目验收工作。
7.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支付补偿款。
8.对于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资金相关拨付规定支付补偿款。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开展电信设施建设时要落实共建共享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七条 电信设施迁改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和征迁实施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征迁实施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有关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区比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黄山市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及《黄山市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年)》,规范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工作,夯实通信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助力黄山市5G网络建设提速推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借鉴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黄山市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于1月初起草,2月27日发给各区县和有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累计3家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电信黄山分公司、移动黄山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7条,部分采纳意见1条
现将《黄山市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网络 安全与畅通,规范我市电信设施迁改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 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公路、道路、农田水利改造、征地拆迁、和美乡村建设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电信设施的,将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与相关主管单位已签有协议的,则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第四条 电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由工程项目征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迁实施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地块征迁补偿安置成本。电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电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信设施迁改补偿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实施:
( 一)征迁项目
征迁实施单位根据征迁范围内的电信设施情况,按照相 关征迁规定向电信设施产权单位予以评估补偿。
(二)非征迁项目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启动前书面告知产权单位,明确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及电信设施迁改要求。
2.产权单位接建设单位通知后,会同建设单位完成相关电信设施的登记确认和影像留存,明确需要迁改的电信设施现状、分布位置、型号、数量等。
3.产权单位编制电信设施迁改项目规划方案和预算,报建设单位审查。迁改项目预算包括电信设施临迁、重建及回迁工程的费用。其中电信设施主材价格按照原采购价计提折旧后的金额或参照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其他迁改项目造价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现行计价为依据,适用于通信建设行业定额的,参照同类工程招标价格下浮幅度执行。
4.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对迁改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的审查,确定迁改项目造价审核结果,按审核后迁改项目造价与产权单位签订迁改补偿协议。
5.补偿协议签订且工程项目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产权单位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工期完成电信设施迁改工作。
6.产权单位在迁改项目完工后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完成迁改项目验收工作。
7.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支付补偿款。
8.对于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资金相关拨付规定支付补偿款。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开展电信设施建设时要落实共建共享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七条 电信设施迁改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和征迁实施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征迁实施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电信设施迁改补偿有关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区比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