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3-08-15 09:56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国务院不久前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31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这是继2005年、2010年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非公经济新36条”后又一个针对民营经济的重磅文件,对于稳定民营企业预期,提振民营经济信心,从而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和意义。

营造良好环境。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方面承担着重要角色,是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民营经济顾虑。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能量。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理解、宽容民营经济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并给予帮助。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评选表彰优秀企业、企业家,发挥优秀企业、企业家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稳定发展预期。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达到5092.76万户,在企业中的占比达92.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加强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提倡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坚持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公平、透明、稳定,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民营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建立有助于民营企业低成本有效维权的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对民营企业进行勒索的行为,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提振发展信心。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致力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民营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是提振民营经济信心的基石。严格依法保护民营经济财产权,民营企业家才有安全感,做强、做大民营经济才有坚实基础。要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杜绝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变相侵犯民营经济财产权行为。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常态化公示,接受民营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民营企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