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全面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市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起止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措施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等。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数额、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等。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依法行政诉讼案件的件数和结果。
(五)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从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预算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行政机关自身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均须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均须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