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798121388U/202506-00010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5-06-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行政确认)

作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6-24 11:35 信息来源: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阅读次数: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行政确认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2.《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审查批复的;
2.对监管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3.发现非煤矿山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而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安全隐患的;
4.在审查和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申请类

行政确认

省级新产品认定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企业技术进步经费的;
2.不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标准而造成税收流失的;
3.在省级新产品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省级新产品确认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对不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标准而予以认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 236号)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 2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评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2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首批次新材料项目的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首批次新材料项目的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首版次软件评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2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首版次软件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首版次软件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