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其他权力)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 |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2.《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审查批复的;2.对监管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3.发现非煤矿山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而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安全隐患的;4.在审查和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省级新产品认定 |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企业技术进步经费的;2.不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标准而造成税收流失的;3.在省级新产品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在省级新产品确认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对不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标准而予以认定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 236号)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 2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防止弄虚作假。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首批次新材料项目的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首批次新材料项目的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安徽省首版次软件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防止弄虚作假。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首版次软件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首版次软件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备案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权责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原材料24.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依法报送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审查,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应经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核准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4.《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 第七条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核准或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核准或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